今年4月3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表决,并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学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工作举措。如何让这部重要法律落地落实?本栏目特邀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汤啸天就此主题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全力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到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能不能产生预期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关键在于落实。
要运用“小快灵”立法解决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中的实际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基础性法律,该法确立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发展原则,规定的内容较为宏观,因此笔者认为,需尽早出台实施细则,将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为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的立场明确,但行政执法还可能存在某种旧有的“惯性”。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必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失职必须承担的责任,以“负面清单”等方式,让企业清楚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享受政策支持,以及在权益受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定海神针”,要把这部法律的精神落细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进一步配套。建议有关部门研究细化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把原则性的规定变成明白无误的施工图,减少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在国家层面一时难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细则,也可以按照“小快灵”的立法原则,支持地方制定配套措施。“小快灵”立法模式具有切口小、周期短、形式灵活等特点,有利于聚焦突出问题、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能够更好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做到及时、精准、管用、务实、可操作。
要积极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我国,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是保就业的重要力量,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人民法院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或判例,提高产权保护的精准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民营经济促进法正确实施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恰当处理。例如,有些民营企业之所以会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歪路上,往往是源于银行贷款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息高、风险大,民营企业家是明白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积极退赃退赔”是定性描述,如何衡量仍然需要具体把握,亟待出台定量化标准或者明确退赔相应比例。
司法机关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化解纠纷,而是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人民法院必须坚决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立案等问题。防止大型企业凭借优势地位“以大欺小”,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同时,对以往审理的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发现存在错误的,要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不仅是对民营企业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更是人民法院遵守法律规定,以自我纠错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
要正确处理办案需要与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影响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重要改革举措,对于保障和规范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强化对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和对产权的依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办案过程中,对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都是有严格规定的,但“办案需要”与严格守法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只有办案机关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滥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甚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现象,确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显然,必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又如,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在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民营经济促进法贵在落实,难点也在于落实。严格公正司法,狠抓“九分落实”,是司法机关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行动。唯有做好“九分落实”,民营企业才能实实在在地吃到“定心丸”。民营经济促进法无疑是宣言书,但唯有落实才能进一步彰显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有助于民营企业家增强发展信心,减少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从而更安心地投入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加大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投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要利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协的集体力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从法律层面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笔者建议律师行业尽快研究建立相应机构,加强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这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需要运用律师协会的集体力量,研究民营经济法律保护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组织律师从规范运营、权益保护、发展环境、推进发展等方面,强化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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